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山东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与使用管理办法
鲁商字〔2020〕5 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山东省交易团(不含济南市交易团、青岛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做到展位数量安排公平公正,参展秩序规范高效,充分发挥广交会平台作用,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一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达到广交会最低出口额标准:非流通型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其他企业)75 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外贸企业、工贸企业)150 万美元。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额是指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如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碳、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三)企业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四)企业应积极配合山东省交易团各项工作。
(五)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展位(不超过该展区展位总数的20%),支持符合本条(一)、(三)、(四)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国家商务、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外汇、安监、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公告或处罚的违规违法企业, 且在通报、公告或处罚期限内的;无明确期限的,按通报、公告或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二)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大会和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或违反大会和交易团其他相关规定,对大会和交易团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四条 符合参展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广交会官方网站关于申请广交会展位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 https://exhibitor.cantonfair.org.cn"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等)一并提交给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参展申请正式生效。
第五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六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 2 个以上时,可与已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需一并提交与联营企业贸易关联证明(诸如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增值税发票等)。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七条 广交会展位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建立和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二)效率优先原则。展位分配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展位对企业培育品牌、扩大出口、做大做强的推动作用,特别是要有利于提高广交会展位在结识新客户、开拓新市场、签约新订单、研发新产品、拓展品牌影响面等方面的使用效率。
(三)扶优扶强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有利于扶持我省重点新兴产业、新出口增长点企业的发展壮大,扶持有出口增长后劲的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集群式产业集中参展,以及参展企业采用特装形式参展,提高参展效果。
(四)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联动原则。品牌展位重点支持代表行业形象和发展趋势的优秀龙头企业,一般性展位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广交会品牌展位,企业已获品牌展位的展区原则上不再安排一般性展位,确需增加一般性展位,不得超过商务部规定的该展区品牌展位最低数量限额。
(五)优进劣汰的原则。对参展企业实行一届一核查的动态管理,打破参展资格终身制。对新申请展位企业(含往届放弃申报展位、被处罚取消展位不在处罚期限内重新申请的企业)采取择优替补的方式,每届按照量化评分标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展位替补。
第八条 一般性展位数量分配按照以下细则实施:
(一)非流通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单个展区,单个展区展位安排数量上限为 4 个。上年度出口 2000万美元以下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不超过4个;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单个展区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 4个。
(二)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产生的退回展位,省交易团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展位数量安排按照每两年(四届)全部重评、每届不低于 5%更新率动态调整的要求,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具体标准(满分 100 分)如下:
1.上年度出口额(35 分)
按照企业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进行统计,企业达到上年度最低出口标准(非流通型企业出口 75 万美元、流通型企业出口 150 万美元)得 20 分。以最低出口标准为基准,非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75万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10%得1分,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每增加 150 万美元或者增幅每增加 10%得 1 分,累计不超过 35 分。如上年度出口额尚未公布(仅限于春交会申请),则按上年度 1—11 月出口额作为评分依据。若新开展出口业务上年度无出口实绩,可按企业当年度广交会截止申报日所在月份之前的累计出口额作为评分依据,但需满足最低出口标准。
2.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1 分)。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1 分)。遵守交易团组织纪律,包括按时缴纳参展费用、参展期间积极履行成交数据报送义务、配合省交易团展位检查和调研工作等(2 分)。积极参加山东省商务厅重点组织的境内外展会及其他重大商务活动(1分)。
3.国际通行认证(10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 3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或 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 BRC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3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 CE、EMC、ROHS、PAHS、REACH 认证、美国 UL、UPC、FDA、ETL、FCC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 CSA、CETL 认证、澳大利亚 WATERMARK、TGA、SAA 认证、RCM 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认证、英国BSI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 、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 PSE 认证、WHO PQ 认证、Halal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1 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 3 分,总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以上认证累计不超过 10 分。
4.高新技术企业(5 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包括 2008 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 5 分。
5.研发创新(10 分)
主要包括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 3 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 1 分;外观专利和版权每五项加 1 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 5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得 3 分,最多不超过 5 分。以上累计不超过 10 分。
6.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 1 分。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 1 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 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 5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7.满足展位申请条件未获得展位,且逢全部展位重核评审(两年四届),连续申请 4 届以上的企业(10 分)。
8.为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需重点支持的省级推荐企业(如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试点工作贡献突出、新业态创新能力强、对全省外贸企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等)增加赋分(10 分)。每届广交会,省级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 10 家。
9.对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持续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市级推荐企业,增加赋分(10 分)。每届广交会,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 10 家(区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推荐企业不超过 3 家)。
10.对在申报过程中出现人为造假情况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评分。
第九条 山东省商务厅根据展位分配原则,监督指导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作好属地展位分配方案的制定工作。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工作流程为:
(一)按照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根据评分结果提出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三)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无异议后,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将展位预置企业,并推送至山东省交易团。山东省交易团审核各市推送企业资质后,按照广交会规定时限推送至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五)对不按照以上工作流程进行展位分配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山东省交易团将视情收回其 1—2 届组展权限,并由山东省交易团直接负责其属地企业的展位分配及展位使用管理。
第三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十条 山东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企业以山东省交易团形式参展。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各市交易分团形式组织管理属地企业,并与本市分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的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四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流通型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委托与其存在供货或联营关系的非流通型企业工作人员负责展位。
第十五条 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大会展位使用检查组和交易团团部工作人员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展览期间,山东省交易团成立由山东省商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团部及各市交易分团组成的展位检查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允许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并在显眼位置张挂由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 1 家的。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展会期间,山东省交易团展位检查组于每期开展后第二天开始不定时对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展位检查组针对违规使用情况,现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含视频、相片等),并于当届展会结束后通报各市分团。
第六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 15 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山东省交易团同时相应扣减该企业所属分团的一般性展位基数。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认定违规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 4 届广交会的参展资格。山东省交易团相应扣减空置展位所属分团的一般性展位基数。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展区内,被大会通报,认定为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 3 个以上权属号的,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 4 届在知识产权侵权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展位。
第二十五条 参展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取消当届展位,自下届起连续 4 届不再分配展位。因未能按时缴纳广交会费用而影响组展进程的,山东省交易团扣减相应分团展位基数。
第二十六条 参展企业不服从大会和交易团的协调管理,自下届起连续 4届不再分配展位。因以上情况而被大会扣减的展位,山东省交易团将惩罚性双倍扣减相关分团的对应展区展位基数,对应展区基数无法扣减时,将扣减对应展期基数。以上违规扣减回收基数由山东省交易团统一纳入下一届广交会进行动态调整分配,有效期自本届起至下次基数重核为止。
第七章 展位违规使用的举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交易团设投诉举报电话,鼓励企业向山东省交易团举报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可申请增加下届广交会展位,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实际使用者得"的展位使用办法,即企业举报并经山东交易团查实回收的一般性展位,自下届起交给符合广交会参展企业条件并实际使用该展位的我省交易团所属企业使用至下次展位重评。
第八章 绩效淘汰机制
第二十九条 对上一年度出口额未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对上一年度出口额达到最低出口标准的企业,各分团按照每届不低于 5%企业更新率的要求采取末位淘汰。
第三十条 对本办法第一章第一条第五款,虽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但分配了展位的企业,连续两届参展后,在对应展区产品类别出口额仍未达标的,予以淘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山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对展位安排有疑问,可向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解释。对解释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省交易团反映有关情况。山东省交易团对实名投诉人(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及有关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商务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 128 届广交会起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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