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柳编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涉柳单位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会员行为,提升条柳行业形象,促进我县条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临沭县编织工艺品商会章程》制定商会自律公约,经本商会全体会员协商已达成共识,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商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自律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按照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商会的声誉;
(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准;
(六)制止并及时举报行业内有关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会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会员的声誉和商誉;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随意哄抬价格,抢购资源,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条柳市场秩序;
(三)未经商会同意,而以商会名义擅自组织各种活动;
(四)未经商会同意,严禁擅自使用“中国柳编之都”、“临沭柳编”等名称;
(五)为商会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商会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书面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吊销会员资格。
第五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自律公约督察组,对会员比较大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会长批准,由秘书处进行处分,并在商会网站公告。
第六条 会员有义务配合督察组进行违规调查。
第七条 会员有权通过商会秘书处对商会的处分提出申诉。
第八条 商会有权监督检查本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自律公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自律公约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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