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临沭柳编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声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这一传统的技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临沭柳编特定品质和原产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具有法人资格,是“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第四条 “临沭柳编”以自愿为原则,以产品的产地、品质及售后服务保证体系为依据,接受从事临沭柳编加工、经销者的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申请人签定《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准用证》。
未经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
第五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全面负责临沭柳编产品的检验、商标使用管理工作,并设立监测产品特定品质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柳编
产品特点及条件
第六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适用于在临沭县境内青云镇、白旄镇、郑山镇、临沭镇、南古镇、曹庄镇、石门镇、店头镇、大兴镇、蛟龙镇、玉山镇、朱苍乡和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
第七条 临沭柳编制品,采用当地优质白柳为原料,设计精巧,加工精细,经济耐用,使用方便,节能环保,观赏价值较高,集实用、观赏、环保于一身。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临沭柳编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体户,其柳编制品必须达到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认可的质量要求,均可申请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
第九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取消该商标使用许可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但对同一申请单位同一产品的申请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提交下列文书和样品:
1、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申请书一份;
2、申请产品的原材料情况及工艺、质量等情况的报告和样品。
第十一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后,30天内完成下列工作:
1、对使用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发给《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者,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年复报一次。
2、凡是通过实地考察和资格审查的使用者,即下达书面批复,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1)签定《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领取《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准用证》;
(3)领取“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标识;
(4)交纳规定的有关费用。
3、办理以上手续后将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送临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未获准使用者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后20天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向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与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签订了“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该商标;有权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优先参加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主办的各项国内经济贸易洽淡和信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者在国内外经贸技术贸易中可作为产品品质证明。
第五章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义务
第十六条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加工、销售者所加工、销售的柳编工艺品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2、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生重大品质事故,需立即报告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3、“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者,应接受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的不定期抽期验,包括产品的数量、品质和标识的使用,以及标识的保管。
第十七条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1、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销售者,对购进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临沭柳编批次、数量需建立档案予以登记备案;
2、销售者销售的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产品,凡有品质问题均由经销方负全部责任;
3、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标识的保管、使用工作,确保证明商标标识的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第六章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是“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修订《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申请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的资格、产品品质进行审查检验,对“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授权、假冒。
第十九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负责《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具体实施,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印制、发放,协调处理有关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产品品质方面的争议等问题。
第二十条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为保证“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正常使用,保证“临沭柳编”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举报。
第七章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保护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将组织调查、取证和投诉,并重奖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许可,擅自在柳编产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单位个人,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若违反《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条款,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规,收回其《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该单位或个人的“临沭柳编”商标使用合同,并请求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具体收费标准,由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临沭柳编”证明商标的使用收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标识、包装、临沭柳编产品的检验、受理“临沭柳编”证明商标投诉、案件调查取证和“临沭柳编”证明商标广告宣传、会议费等实施工作,保障“临沭柳编”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该证明商标注册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柳编工艺品商会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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