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动函〔2015〕51号)
(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总局2003年第45号令)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
(四)《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动〔2008〕79号)
(五)《关于做好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有关木制品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207号)
(六)《关于转发加强输澳竹木草制品检疫及除害处理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动函[2009]511号)
(七)《关于做好输美木制工艺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动函〔2012〕第197号)
(八)《关于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质检动函〔2012〕297号
(九)《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木制工艺品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13]第100号)
(十)《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14〕618号)
二、出境木制品涉及的范围
出境木制品主要涉及人造板(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木地板)、木制家具(包括沙发、办公桌椅、橱柜、实木家具)、木制画框等产品。
三、办理机构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化矿科。
四、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出境木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1、申请企业按以下要求准备书面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厂区平面图。要求标示企业的原料存放场所、生产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主要生产设备或设施等;
5)防疫除害处理措施及相关设施情况材料;
6)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等;
7)厂检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9)必要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2.受理
我局对企业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在限定期限内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3.考核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我局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在20日内成立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
4、考核结果
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出境木制品检验检疫
1、报检
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报检单;
2)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证凭条或申报凭条(仅适用于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实施电子转单的);
3)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
4)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的);
5)企业厂检员填写的厂检记录单;
6)出境竹木草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报检时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2、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并进行检验检疫。
(三)监督管理
1.变更
获得注册登记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向我局申请变更手续:
1)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2)厂检员发生变化;
2.换证
获得注册登记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向我局申请换证:
1)注册登记证书满4年有效期;
2)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3)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3.重新注册登记
获得注册登记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向我局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停产一年以上的;
4)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4. 取消注册登记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局将按规定取消企业的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5)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6)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7)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8)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五、办公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公地址: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801号
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 ;
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0539-8097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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